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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街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拟出台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核安全和辐射安全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