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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5-00000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1-03
 公开日期  2025-01-06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5-02-04  失效日期  2030-02-03
 文号  罗政办发〔2025〕1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统一编号  LZDR—2025—0020001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发〔2025〕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修订《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罗政办发〔2021〕16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三资”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地、荒山、荒滩、荒坡、荒沟、水面、滩涂、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或村委会代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充分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具体业务由区农村经营管理中心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核、检查、培训等工作,具体业务由街镇农经科负责。

区纪委监委、组织、社工、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委托代理

第七条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依托街镇农经科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业务。

第八条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不变和自愿的基础上,村集体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九条代理服务中心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委托代理协议开展代理服务,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会计核算。村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管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登记会计账簿,对各村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台账管理。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经济合同台账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由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归档、保管、调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三)资金管理。村集体资金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代管,按村分别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采取“双印鉴”、“双U盾”等管理方法。

(四)资产、资源管理。对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产、资源的开发、经营、处置要组织履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程序。

(五)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在村集体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基础上,审核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预算、决算,并进行结算。

(六)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转让等工作,及时搜集和发布有关信息,积极推动农村产权交易,使资产、资源实现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七)财务公开。按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登记表等事项定期公开。对征地补偿费、债权债务、救灾救济款、干部报酬、固定资产购建、资产资源招投标情况等重要经济事项,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代理服务中心设代理会计、出纳、审核等岗位,负责村级账务处理、记账等工作;各村设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金的日常收支,定期向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按期进行财务公开等工作。代理会计和报账员实行街镇聘任,农经科具体负责管理。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报账员在聘期内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报区农经中心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由代理服务中心出纳、村级报账员具体负责,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经手。

第十三条每个独立核算的、实行资金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村分别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且只可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按规定可开立专户和一般存储账户的情形除外),用于办理资金存储和日常结算。代理服务中心要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代管程序,不得将村集体资金转存其他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多头开设账户存储,不得截留、挪用代管资金及存储利息。

第十四条账簿设置。村集体账簿的设置、登记与管理,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分别设置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类明细账、负债类明细账、权益类明细账、损益类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内部往来明细账应专门设置。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村集体收入应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向农民个人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如雇佣农民发生的零工劳务费、购买农民农产品的货款等可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

第十六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编制全年资金预算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经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村级收入管理。村级实现的各项收入须在3日内上缴村级账户,统一代管,专户存储。征地补偿金等大额款项和集中收入须于当日办理。

第十八条支出管理。

(一)村级支出审批制度。

1、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记账。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代理服务中心予以退回。

2、一般性事项支出的审批。一般性支出事项及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村民生活补助费、干部报酬等,据实填制代管资金审批单,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级报账员签字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后拨付。

3、重大投资事项支出的审批。对村级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投资项目,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据实填制代管资金审批单,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级报账员签字盖章,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报街镇由相关负责人按职责权限逐级审批。

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5、资金直达制度。对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对村集体建设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账户。

6、开支限时入账制度。代理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村级各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记账;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退赔。支出票据要在1个月内报账,凡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不报账的,无正当原因一律不得再申报入账。

(二)规范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由街镇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

1、村级招待费。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制度。

2、村干部报酬。按照村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报刊费。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相关规定限额。

4、其他费用。严禁以赞助、捐助等名义向村集体摊派各种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都要对村集体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一)加强村级债务管理。未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严禁村级举债搞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贷款、借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方式新上项目;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禁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举债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发放干部工资和垫支各种村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二)严格举债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违反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个人或单位借款,用于偿还村级债务或进行村级事务支出。凡违反规定形成新债务的,按照“谁借债,谁签字,谁偿还”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五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制度。村级集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资源的清查、核实、登记工作,并上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重点清查核实村级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资源、负债(原则上一律不能新增债务,原来形成的债务应制定偿还计划,逐年偿还债务)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清查的资产、资源信息要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及时完善。

(一)健全资产台账制度。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须及时核销。

(二)完善资源登记簿制度。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须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公开交易。村级集体公共资产、资源的发包、处置、承包、租赁、出让等重大事项决策,要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条件及价格,并报街镇审核、备案,严禁暗箱操作。需要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程序的村集体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项目要严格履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一)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村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

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可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认。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进行经济活动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村集体签订的一切合同不得私自违规转包、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报代理服务中心、司法所各备案一份。本办法实施后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经司法所、农经站按照各自职责审核后方可签订。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须将复印件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签订的一切合同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须交报账员统一归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因工作需要查阅合同的,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查阅手续方可查阅。

第七章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下列事项决策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处置;

(三)村集体的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土地补偿金等大额资金支出,资金借贷、对外捐赠等;

(五)村集体债权债务的核销;

(六)其他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人员一般为3-5人(为单数),村“两委”成员、报账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始单据、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否决不合理开支。

(三)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正确履行职责,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四议两公开”决策应当执行。

第二十八条规范村级财务公开。村集体在每年1月份公布当年财务收支计划;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每月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敏感事项要及时公开。公开内容要依据会计资料,对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经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后,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加盖印章后方可公开。每月10日为全区统一的“财务公开日”。公开内容要真实、及时、全面、细致。公开过程要留取影像资料,公开资料由代理服务中心、村各存一份备查。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代理服务中心应专门设立农村“三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健全档案借阅审批制度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网络共享,确保村级“三资”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条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签订的合同,要统一编号管理,合同须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及相关附件、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财务人员交接清单、资金、资产、资源清查表及其他财务档案等,以及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均应及时整理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街镇实行统一归档,统一管理。

第九章监督审计

第三十二条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代管资金进行审计。街镇有关科室对农村集体“三资”开展常规审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监督审计方式。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按月进行审核。

(二)对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或离任的,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集体资产处置、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十四条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损坏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挥霍浪费村集体资金的;

(四)违规举债的;

(五)擅自以集体名义为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六)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程序,未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八)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村干部擅自管理现金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收付票据的;

(十)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隐匿、销毁、丢失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而造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流失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街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罗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3日,原《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罗政办发〔2021〕16号)自本办法实施后废止。

部门解读:《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动漫解读: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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