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应急发〔2025〕4号
各街镇应急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通知要求,现将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度〉的通知》(罗应急发〔2023〕14号)予以修正,请遵照执行。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对市场主体审慎宽容执法,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应急发〔2025〕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领域首次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非主观故意初次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免除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仅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指导整改等柔性执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首违不罚”的行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五条“首违不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二)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三)对于清单中首次被发现,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并按期复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四)属于《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见附件1)。
第六条“首违不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综合考虑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清单事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山东省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系统、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等方式,以一个自然年为统计周期,在同一领域和类别的条件下,确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
第八条认定违法后果是否轻微应当根据《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所列具体适用条件,并结合改正效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九条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均可认定为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条调查“首违不罚”案件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立案核查阶段,执法人员应书面记录检查情况,同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并动态跟踪违法行为是否及时改正。案件调查终结和及时改正核查后,执法人员应在《首免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附件2)中载明适用“首违不罚”的事实和理由,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经领导审核审批后作出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3),确保全过程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实现可回溯管理。
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
第十一条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应通过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并要求签订《承诺书》(附件4)。
第十二条已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故意隐瞒非初次违法事实,且尚未超过处罚时效的,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首违不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2.《首免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3.《首免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承诺书(样式)
附件1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3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5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1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除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首免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 )应急免罚〔 〕 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职务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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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处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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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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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首免行政处罚决定书
( )应急免罚〔 〕 号
单位名称:
地 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属于《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号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要求及时整改,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整改未完成的,到期日即为立案日。
临沂市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附件4
编号NO:
承诺书
临沂市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你局执法人员在年月日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纠正;
£2、在年月日前纠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局。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部门解读:关于修订《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度》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