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罗庄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建字〔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罗庄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在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按照上级提出的“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 建立区、街镇、村居三级管护体系,明确各级职责。
(一)区级:区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其他区级相关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需要配合落实相关工作。
(二)街镇:要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的法人(建设)单位责任和运营管护的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工程运行管护,在街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要建立符合街镇自身实际的管护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
(三)村居:各村(居)民委员会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主体,要确定具体管护人员、建立管护台账、明确管护职责,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修管护。
第三章 管护主体和方式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与管护主体进行资产移交,相关资产录入市级“三资”监管平台,并监督项目法人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
第六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街镇应结合实际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可以为:
(一)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组织;
(二)村民委员会;
(三)农民合作组织;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其他相关受益组织等。
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其他管护模式还可以参照《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提到的采用专业服务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公司化、物业化、农户自主等模式进行管护。
借鉴2020年和2021年度项目保险试点的经验,鼓励支持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提早介入,对设计、施工、验收等全流程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建后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后及时理赔修复。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就应明确法人(建设)单位、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等,由管护主体全程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如未提前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区级验收。
第四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机电井、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无破损、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设备设施损坏、沟渠堵塞、杂草淤积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在巡查管护台账中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因灾造成的严重损毁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镇村两级应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每年春灌和秋种之前,农业农村、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镇村两级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管护,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管护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
( 一)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及使用管护情况,向区财政局申请将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经费列入预算,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申请材料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全区已建成并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以每年每亩补助3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区级管护资金;不足部分由镇村两级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镇村商定。
(二)根据有关规定在省市区配套建设资金中,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用于已建成项目的管护。
(三)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四)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管护主体可通过采用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的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护资金,还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范围、拨付程序等,确保镇村两级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
(一)资金来源。每年市级下达的管护资金和区级、街镇、村居配套的管护资金。
(二)拨付程序。管护资金由各街镇根据实际需要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管护资金申报报告、使用明细清单、相关发票或第三方审核报告等资料),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再次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市级、区级管护资金。
(三)使用范围。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具体包括:
1.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包括巡查、日常维护、小型维修等);
2.工程设施日常维护所需的材料、工具购置费用;
3.工程设施局部损毁的维修费用(不包括新建、扩建、改造等费用)。
4.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及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5.农田输配电工程建设的变压器开机运行产生的电损费用;
6.经区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与管护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四)重大维修资金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区级财政资金解决,不在此管护资金列支。重大维修项目(单项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需由街镇编制实施方案和预算,经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财政部门分别审核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列入街镇年度财政预算。
(五)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六)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街镇应定期公示,接受单位和群众监督,公示内容需明确市级、区级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和街镇、村居配套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单位或群众可向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举报相关资金使用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单位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防止“非农化”“非粮化”,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街镇等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街镇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单位和群众监督。同时,建立监督反馈机制”,细化举报方式、受理时限、办理流程,及时向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问题处置情况,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视情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管护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管护责任,造成工程设施失管失修、功能受损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依据上级相关规定,视情节减、缓或中止拨付相应管护补助资金,并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管护工作中推诿扯皮、履职不力,或在资金审批、拨付、使用中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管护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擅自占用、改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者违规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