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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区营商环境,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和《关于做好互联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临审服发〔2021〕48号)文件精神,现将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起草的《罗庄区市场主体集群注 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 系 人:孙海平 联系电话:0539-7086260
邮箱:lzqxzspfwj@ly.shandong.cn
意见征集时间:2024年6月19日至7月19日
罗庄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19日
罗庄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提升罗庄区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和《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临审服发〔202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罗庄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在产业园区内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为实现产业集约化或完善产业链等目的,由园区管委会设立或管理,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聚集的电商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等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为其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以及提供联络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以下简称住所)。
第三条 托管机构是由园区管委会(没有设管委会的,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下同)授权或指定,承担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为入驻园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的运营公司。
第四条 托管机构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托管机构应当是在临沂市罗庄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当具备开展集群注册住所托管的能力和水平,经营范围应包含以下内容: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代办相关商务托管事务等服务。
(三)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四)托管机构有配套的办公家具、设备及合理办公区域规划;有客户接待、会务安排、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件传递等服务。
(五)托管机构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原则上,每100户入驻市场主体配备1名专职服务与管理的公共秘书。
(六)申请开展住所托管业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在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托管机构应当对其托管的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第六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要订立书面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托管合同应由集群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经营者签署,并约定集群市场主体同意托管机构有权代理签收各类法律文书及信函。
托管机构应当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见附件1),明确告知集群市场主体允许及禁止从事的经营项目和相关注意事项,并在托管合同中约定违反承诺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的使用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住所证明样式附后(见附件2)。
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地址由“住所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第八条 下列市场主体或行业不适用集群注册:
(一)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登记机关认为不适宜集群注册的其他情形。
集群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事项对住所(经营场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增设分支机构。
第九条 下列行业适用集群注册:
(一)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文化创意产业;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五)其他适合集群注册的服务性行业。
第十条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园区及集群市场主体的发展情况,扩大或者缩小集群注册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行业范围及区域。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托管机构的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要在商务秘书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因商务秘书发生变更而未做好后续人员交接的,托管机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市场主体名册和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名称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市场主体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名称或姓名及其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的托管协议;
(五)其他经双方协商需保存的档案资料。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市场主体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集群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变动情况。
托管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与集群市场主体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络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当自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书面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集群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二)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清理工作;
(三)设立“产业园区消费投诉处置服务站”,协助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涉及园区内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消费投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在其(托管的)全部集群市场主体完成后续登记业务后,方可终止住所托管服务。
托管机构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群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托管机构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档案资料信息,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提醒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托管机构要及时通知、督促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税务申报。对有逃税、漏税且无法联系的企业有协助税务部门追缴的义务。
托管机构负有对集群注册经营者身份核实、材料提交、意愿核实、合规经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责任,负有协助和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因以下原因解除托管合同关系的,要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定期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集群市场主体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一)托管期限到期或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
(二)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双方协商自愿终止托管合同关系的;
(三)集群市场主体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从事违反第九条规定以外行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托管机构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
第十九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托管机构及集群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承诺书
2、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函
附件1:
承 诺 书
,身份证号 ,拟在罗庄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进行托管,愿意以集群注册的方式进行登记,并全权授权托管机构代其办理营业执照。现委托 ,身份证号 ,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承诺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户)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函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罗庄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及 授权指定, 系住所托管于我司的市场主体。我司为其提供的办理集群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 。我司已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订托管合同,充分知悉并核实该企业或个体户的详细信息,同时对其托管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我司跟踪服务企业或个体户的商务秘书为 ,联系电话 ,负责企业或个体入驻前后的跟踪服务以及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专此函达。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草案解读:《罗庄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和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临审服发〔2021〕48号)文件制定。
二、起草过程
针对我区产业园区发展实际对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的迫切需要,区商务局联合我局相关业务科室对我区集群注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联合相关部门和相关产业园区运营公司召开多次座谈会,并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了多次汇报对接,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过充分酝酿和论证,完成了《罗庄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为《管理办法》)起草。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集群注册作为新时代商事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正逐步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创新企业注册模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仅优化了营商环境,还为创业者提供了更为灵活、便捷的注册渠道。通过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有效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降低了创业门槛,还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进一步促进了就业与经济增长。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业务定义。《管理办法》明确了集群注册、产业园区、集群市场主体、托管机构、住所托管服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业务定义
(二)关于适用范围。一是《管理办法》适用于罗庄区各类产业园内的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二是《管理办法》规定了6种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经营场所的地点,明确了5种不适用于集群注册的情形,划定了5类适用于集群注册的行业。《管理办法》还对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的企业性质、能力水平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性质、托管机构配套设施及服务职能、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对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不良行为约束、托管机构的责任等7个方面做了规定。
(三)关于职责义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形式及内容;托管机构需要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材料样式;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类型,行业范围及区域的管理;托管机构商务秘书的职责及备案方式;对托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名册及档案内容的要求;
(四)关于监督管理。一是规定了托管机构应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集群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二是明确了托管机构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行政执法检查、对长期停业市场主体清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等问题。三是规定了不再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登记机关,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四是明确了托管机构具有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以及提醒办理相关业务的职责。五是规定了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集群注册登记的情形。六是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托管机构及集群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五、集群注册与普通注册的区别
集群注册登记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它与普通注册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集群性。集群注册是指多家企业以园区内一家托管机构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聚集在同一园区内。二是统一管理。集群注册企业委托该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服务,并由其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以及提供联络等活动。三是无需租房。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集群注册企业无需再行租房。
为推动集群注册登记改革,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和《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临审服发〔2021〕48号)等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