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罗庄区民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一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2025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1、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性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采用集中研讨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将法治理论学习与民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体系和精髓要义,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民政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
2、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党内法规。带头学习民政领域法律法规,坚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常态化学习篇目,实现以业务促普法、以普法强业务。带头领学《中国共产党章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等党内法规,持续增强自身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有效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
3、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坚持局领导班子带头学法述法普法,始终把法治建设摆在推进民政工作的突出位置。严格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职律师为民政工作推进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统筹推进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整治、殡葬服务规范等重点工作,以责任落实推动民政法治建设走深走实。
4、认真履行《职责规定》明确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扎实履行“一把手”职责,结合涉企行政执法领域教育整顿工作带头开展理论宣讲,全面提升民政系统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紧扣民政职能,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养老服务、殡葬等领域法规政策,推动法治要求转化为民生保障实效。
5、执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制度情况。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无干涉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问题。
6、本部门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结合民政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涉企行政执法领域教育整顿工作,落实了规上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和“鲁执法”平台运用,有效解决了未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平台使用和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等问题。
二、2025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是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完成了“双月园南路”等6条道路更名命名工作,并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完成了道路标识设置工作。在全市率先印发《关于全面落实8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建立了高龄津贴发放“户籍核对—部门联审—按月发放—动态监管”全流程机制,并于10月实现了80岁以上高龄津贴扩围发放。高效运行社会组织“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完成282家社会组织年报。
二是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施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确保包括取消户口簿要求、实行“全国通办”等一系列新政策落地。牵头推进结婚落户、居民身后“一件事”等“高效办成一件事”办事流程,实现“线上办理、线下协办”相结合,推动“一窗受理”高效办、一次办落实落细。
三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配合区委编办完成了民政领域街镇履职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系统界定了区镇(街道)两级民政领域的职责任务,明晰了街镇权责和职责边界,有效破解了基层职责不清、协同不畅的难题,为基层减负松绑、强基赋能。
四是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了民政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涉企行政执法领域教育整顿工作,聚焦养老、殡葬服务2个重点领域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包括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法)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收取会费等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三、2025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执法手段单一。民政领域执法主要依赖传统的行政检查等手段,对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运用不足,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执法中的应用较少,难以实现对执法对象的精准监管和风险预警。
二是执法力量薄弱。缺乏专门负责法治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员更是稀缺,导致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缺少系统、专业的培训,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和多样化的执法需求,影响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2026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是深化法治意识培育。利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开展法治专题培训,结合民政领域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工作人员树牢法治思维,主动学法用法,切实增强依法办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提升执法履职能力。健全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民政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单位组织的培训课程,全面夯实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功底,提升执法实务操作水平。
三是健全全流程监管机制。持续深化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民政各类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工作的监督,确保民政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