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管辖
申请人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区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税务、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
1、行政复议的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2.行政复议的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上述申请人还需提供联系方式以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律证明材料。
5、授权他人代理行政复议事项的,需提交: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办公电话、地址
办公电话:0539-8269058
办公地址:临沂市罗庄区湖东二路与教育巷交汇处财税大厦2楼法治服务中心。
法定节假日、周六、周天不办公。
行政复议申请书
(公民)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