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机构 |
联系方式 |
执法职责 |
1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8243668 |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负责实施对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初审、考核,负责将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结果报送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
2 |
律师工作科 |
8243668 |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发现、查实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3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8246118 |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负责拟定本区法治宣传五年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终期检查方案,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对山东省“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按照通知要求推荐“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对候选对象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并表扬。 |
4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825091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明确行政处罚的违规执业行为种类;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并对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给付,履行工作指导职责。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制定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可以指导司法所对本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明确年度考核的程序、内容、材料、考核等次等事项;依规开展年度考核材料初审工作,提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年度考核建议。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核、备案,依规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事项。 |
5 |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
8269058 |
对与政府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裁决,根据行政裁决事项涉及具体政府工作部门拟定的裁决意见,依法作出裁决决定;指导和协调行政裁决工作。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受理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办理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履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
6 |
宣传教育科 |
8243452 |
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按照通知要求向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对候选对象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