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岗位信息(其他权力类) |
序号 |
区划名称 |
执法主体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事项类型 |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备注 |
1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负责市场准入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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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负责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司法、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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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科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负责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2.【部委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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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科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负责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2.【部委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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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科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负责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3.【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4.【行政法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部委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6.【部委规章】《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7.【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2018年9月鲁政办字〔2018〕184号)“(八)转变管理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由核准改为备案。” 8.【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201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十二、境外投资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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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科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负责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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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负责办理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组织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许可事项的关联事项及收费事项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部委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3.【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12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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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负责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司法、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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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负责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司法、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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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负责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司法、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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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负责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司法、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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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养老机构备案 |
负责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司法、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2019年1月2日民函〔2019〕1号)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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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负责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渔业、粮食等涉农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 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通过)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或者代销其种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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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科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负责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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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科 |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负责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当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门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4年10月建质﹝ 2014﹞154号)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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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科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负责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号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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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 |
负责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司法、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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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中医诊所备案 |
负责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司法、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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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
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以及工业产品、食品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办理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8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4.【部委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部委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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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罗庄区 |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 |
负责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司法、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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