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lydsyy/2025-00000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2026年临沂东山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的规定  成文日期  2026-04-20
 公开日期  2026-04-20  发布机构  临沂东山医院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2026年临沂东山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的规定

为保护广大患者的根本利益,增强全体医护人员的责任感,进一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包括其家属、监护人、继承人)对我院职工的医疗、护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行为提出异议,经第一次解释、说明仍不能解决的,视为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包括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遵循院长领导、职能科室主持、当事科室负责、当事人员参与的原则进行。

三、分管院长和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分管、负责科室的医疗安全教育,使每一位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医、依法工作的观念,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院的根本利益。

四、保卫科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巡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维护医疗工作秩序。对科室电话要求到场的,保卫科值班人员要立即前往。对难以制止者要立即报警,会同公安干警控制局面。

五、科室主任加强管理、监督本科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科室主任是医疗纠纷处理的责任人。护理工作造成的医疗纠纷,护士长、副护士长应当配合科室主任处理纠纷工作。

六、各职能科室要不低于每周两次对所属每个业务科室检查指导工作,对发现的医疗纠纷隐患及时给予纠正。

七、医疗纠纷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尽快报告本科室主任和相关职能科室。影响到病人生命安全的医疗纠纷,必须在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本科室主任和医务科。

八、发生医疗纠纷科室的主任和医务科主任要将医疗纠纷的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九、涉及多科室的医疗纠纷,涉及科室的具体负责程度由医务科判定,存在异议者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

十、科室内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主任要明确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是多人时,科室主任要明确各个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在该次医疗纠纷中的负责程度。以上两项不能明确者,科室主任不论是否参与该医疗纠纷的形成过程均认定为该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

十一、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室主任、科室医疗纠纷处理责任人一同组成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直接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解释、协商、应诉及上报。

十二、所有医疗纠纷须在医院和患者双方协商解决并在征求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意见的情况下,方可签署赔偿或补偿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协议书》。

十三、所有处理医疗纠纷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及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协议书由法务部提供,并负责存档保管。

十四、医院和患者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是否对患者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及赔偿或补偿的数额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但是应充分征求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和医疗纠纷具体当事人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有及时参与、关注的义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十五、所有法院判决生效或调解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的以及医院和患者双方协议解决的纠纷案例,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结论,依据我院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划分及处罚。

十六、医疗纠纷当事科室或医疗具体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仲裁。

十七、发生医疗纠纷后,科室和个人能自行解决的,医院不再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纠纷处理地点:医院信息楼3楼医患关系服务部 电话:7088368

十九、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