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院诊疗秩序,保障患者就医安全与合法权益,优化就医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须知,请各位患者及家属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就医环境。
一、门诊就诊基础规定
1、门诊患者须先挂号后就诊,急、危、重症患者、老年人及离休干部享受优先就诊待遇。
2、参保居民、职工医保患者就诊时,须主动出示身份证、医疗证及医保卡,配合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感染科门诊、预检分诊点就诊均需按规定完成证件核验与信息登记。
3、享受惠民医疗、优抚待遇及精准扶贫政策的患者,就诊结束后凭发票、就诊明细前往医保办填写优惠结算单,办理直接减免手续,相关事宜可在挂号、充值、预约取号窗口咨询。
4、本院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挂号预付费制度,就诊卡内资金长期有效,请患者妥善保管。持就诊卡可直接前往诊室就诊,检查、化验、取药等费用可从卡内预存款直接扣除,简化缴费流程。
5、需进行B超、胃镜、生化等检查的患者,由接诊医生开具检查申请单后,严格遵照医嘱做好检查前准备(如禁食、禁水等),按时前往对应科室完成检查。
6、患者可通过门诊大厅科室分布牌,或咨询预检分诊人员、导医、挂号人员查找诊室及检查科室位置;检查结束后请打印结果返回诊室复诊,如需住院可前往住院处办理相关手续。
7、门诊诊断证明须由接诊医师开具、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签字,再持门诊病历手册与诊断证明至门诊部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患者可根据医嘱选择住院治疗或取药离院。
8、经门诊医师评估需住院的患者,凭住院证明至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无需住院者遵医嘱取药回家,按时复诊随访,如有不适请及时返院就诊。
二、急诊就诊规范
(一)急诊就诊流程
1、预检分诊:患者抵达急诊科后,须先到预检分诊台,由医护人员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急危重症、重症、一般急诊)进行分级分诊,优先处置急危重症患者(如心跳骤停、严重创伤、急性心梗、脑出血等),实行“先抢救、后缴费”原则。
2、挂号登记:非急危重症患者,需凭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在急诊挂号窗口或自助挂号机办理挂号登记,准确提供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及病史概要,避免信息错误影响诊疗。
3、诊疗救治:挂号后凭就诊凭条前往对应诊室就诊,主动向接诊医师如实告知病情、症状、既往病史、过敏史及近期用药情况;医师根据病情开具检查、检验或治疗医嘱,患者及家属需按指引快速完成相关项目,避免延误救治。
4、缴费取药/处置:检查、检验结果出具后,及时返回接诊医师处复诊,医师根据结果制定治疗方案;需缴费的患者,可通过急诊缴费窗口、自助缴费机或手机扫码缴费,缴费后凭缴费凭证取药、接受治疗或办理住院手续。
5、离院/住院:经治疗病情稳定、符合离院条件的患者,遵医嘱离院并做好居家护理,按时复诊;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明,到住院处快速办理入院手续,由医护人员引导至对应病区。
(二)急诊就诊注意事项
1、急诊就诊时请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既往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医师快速了解病情,避免重复检查,节省诊疗时间。
2、如实告知病史及身体状况,严禁隐瞒、谎报病情(如隐瞒外伤原因、过敏史、传染病史等),否则由此引发的诊疗风险及后果由患者本人承担。
3、急危重症患者家属需配合医护人员开展抢救工作,不得随意进入抢救区域、干扰抢救流程,不得擅自翻阅、涂改病历及检查资料。
4、需进行B超、胃镜、生化、CT等检查的急诊患者,严格遵照医护人员告知的检查前注意事项(如禁食、禁水、停用特定药物等),避免因准备不当影响检查结果及诊疗进度。
5、儿童、老年、行动不便或意识不清的急诊患者,需由家属全程陪同,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及就诊资料,防止丢失。
6、急诊就诊期间如出现病情加重、突发不适,立即告知身边医护人员,切勿自行离开诊室或诊疗区域,以免延误救治。
7、取药后请仔细核对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如有疑问及时咨询急诊药师,严格按医嘱用药,切勿擅自增减药量或更改用药频次。
三、全院通用规章制度
1、自觉维护医院诊疗秩序,有序排队挂号、就诊、缴费、取药,严禁插队、喧闹、聚集,保持诊疗区域安静整洁,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2、尊重医护人员的工作,服从医护人员的诊疗安排及调度,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护人员,不得故意扰乱医疗工作秩序。
3、严禁伪造、涂改、损毁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医疗资料,严禁冒用他人身份证、医保卡就诊,否则将取消就诊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严格遵守医院禁烟规定,全院诊疗区域(含候诊区、诊室、走廊、卫生间、急诊科)严禁吸烟,违者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5、不得擅自占用医院床位、诊疗设备及公共设施,不得在诊疗区域留宿、堆放私人物品,影响诊疗通行。
6、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期间,家属需在指定区域等候,不得随意进入抢救室,如需了解病情,可通过医护人员告知,不得强行询问、纠缠医护人员。
7、患者及家属对诊疗过程有疑问或异议,可向对应科室护士长、医务科反映,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医疗秩序。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院医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