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员,其有义务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任何责任人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行政自然村,不得有缺项、漏项。审核无误后交与预防保健科,由网络直报人员进行录卡,报至区疾控中心。
2、公共卫生科为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直报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和报告,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3、公共卫生科应作好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和疫情自查,每月底对本月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自检记录。对发现传染病不报、迟报或漏报的医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4、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须在2小时内上报区防疫站,同时上报医院医务科及分管的领导;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区疾控中心。
5、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以最快的速度上报院分管领导、医务科、预防保健科,同时上报区疾控中心。
6、医院疫情报告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按要求时限进行网络直报。
7、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不按要求报告,出现瞒报、缓报、漏报或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8、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麻风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等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