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四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独立设置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学校预算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年度预算须报学校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调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学校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经营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和项目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各项收入及往来款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代收费应按学期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每学期末须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实行“一个基本账户+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收入全额存入备案银行账户,严禁转入非备案账户、举办者个人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的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第十六条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支出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校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总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
第二十条学校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须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学生爱护学校班级财产,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学生在桌椅和墙壁上乱刻乱画。每周五开展一次班级财产自查,每月一次桌椅、地面评比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规范财务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校董事会和校长报告财务状况,接受校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按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六条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在校内公示,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