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目前暂无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建议中提及的电动车主要包括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低速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正如您提案中描述的一样,虽然电动车方便了人民出行,但存在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加强我区电动车管理迫在眉睫。根据目前电动车管理的现状及法律依据,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和登记管理。
一、电动车管理的现状及法律依据
(一)低速电动自行车。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意见中明确了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和未获得CCC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二)低速电动三轮车。2020年9月1日,《工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9号建议的答复》文件,明确了电动三轮车归属电动摩托车范畴,相关生产企业和产品需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要求,获得公告资质后方可生产销售。因此,对三轮低速电动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参照机动车监管职责对其进行管理,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三)低速电动四轮车。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规定:“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市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据了解,截至目前《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四轮车规范管理的政策尚未出台。
二、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销售、使用非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结合电动车监管,加强对《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积极与公安、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联合,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销售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车的行为。同时,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准入政策出台后,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四轮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源头管理,强化对无照经营电动车行为的排查和依法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本地不合格电动车进入市场。
(三)及时发布提示。及时向消费者介绍低速电动车质量的规定,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车时,找正规代理商。选购属于CCC强制性认证目录电动车的,要查验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严防“三无”低速电动车和非法改装低速电动车流入市场。
三、加强公安交通登记方面的管理
(一)加强分析研判,突出整治重点。交警大队认真分析今年以来电动车交通事故情况,加强道路交通形势研判,分析电动车整治工作难点,围绕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和城区治堵工作,明确工作重点,科学布控警力,布设卡点、精准出击,着力消除交通管理漏洞和盲区。大队要求全体民警、辅警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克服松懈倦怠情绪、厌战心理,坚持力度不减、措施不减、斗志不减,全力以赴投入到电动车违法整治行动中。
(二)加强路面巡查,严管交通秩序。结合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规范电动车道路通行秩序。突出上下班高峰期为重点整治时段,突出重点整治路段,加强巡逻管控力度,对电动车非法安装晴雨伞、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高压整治。针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偶然性、随意性、随大流的特点,在重点路段部署警力指挥引导,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加强安全宣传,营造整治氛围。一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交通违法人员进行面对面教育,向电动车驾乘人员讲解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引导其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二是充分借助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体,对电动车典型违法、交通事故进行警示曝光,同时通过以案说法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告知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从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参与交通。三是结合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和“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广泛宣传电动车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感谢您对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