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区城镇化工作。
(三)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资质的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承担建立全区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参与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贯彻落实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拟订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以及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不含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
组织实施。
(八)负责编制全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及全区各类城建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九)负责全区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工作。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认定、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相关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 一 次 办 好 ” 改革 的 要 求 ,组 织 推 进 本 系 统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构 建 新 型 监 管 机 制 ,创 新监 管 方 式 ,落 实监 管 责任 ,探 索 智 慧 监 管 、包 容 审慎 监管 ,提高 监 管 的公平性 、规 范 性 、简 约 性 。推 进全 区住房 和城 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