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直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区属地方国有金融 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区直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国家建设项目及区里安排的重点工程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区直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区直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上级授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长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市审计局的计划安排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