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三)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和品牌带动战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评价和奖励制度;推行质量责任制度;协调开展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商)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全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管理全区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的管理;组织开展产(商)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质量召回制度。
(六)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鼓励标准创新;承担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工作;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指导工业计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商品量计量行为;负责对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开展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承担全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全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资质;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的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十二)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三)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及其他商标违法行为;负责全国驰名商标上报,推荐山东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六)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十七)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八)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