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区统计政策、规划、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区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街道(镇)、各部门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街道(镇)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全区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各街道(镇)统计单位由中央、省、区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七)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