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区域和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实施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重要河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河流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级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渔船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
(十一)拟订全区渔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经济结构优化与产业布局调整;负责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体系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
(十二)承担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渔业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十三)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加强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渔业生产过程中渔用药物和饲料的使用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保护区。
(十五)负责组织水利水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水产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拟订水利水产外援、外资项目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区水利水产系统利用外资工作;组织、指导水利水产系统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水利水产系统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指导水利水产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