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2025年9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印发了新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文件已经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更好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对原《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形势变化和中小学收费管理实际,对原《办法》作了修改。修改内容涉及调整收费项目、优化管理方式、规范收费行为等各方面,对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4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政策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明确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明确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限义务教育阶段)共4项;明确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床上用品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研学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教辅材料费、艺考培训费(限高中阶段)共9项。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学校向学生提供的伙食服务、校车服务、课后服务收费按代收费项目管理。《办法》未明确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收费管理方式。规定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代收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章收费标准制定。明确了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法和原则。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代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五章收费审批程序。实行政府管价的收费标准(课后服务代收费除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调整价格建议,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课后服务代收费标准,由学校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分别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收费行为规范。重点要求学校做好收费公示;学费、住宿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执行,收费标准上涨的只限新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学生自愿选择,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学校利用或委托家委会收取各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校组织研学实践、社会实践活动要提前将收费标准、活动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学校派出的带队教师、研学指导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学校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第七章附则。明确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司法、公安部门举办的对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收费,参照《办法》明确的中小学相关收费规定执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