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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7/2019-0000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的的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19-08-12
 公开日期  2019-08-12  发布机构  罗庄区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关于规范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的的建议的答复

胡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的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特别是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这一关键环节的关心和支持,对您这种高度的责任感和参政议政意识深表敬意。

招商引资因其灵活机制和显著效益成为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形式。企业(投资商)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无非就是从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获得最大限度的政策上的支持,从而攫取利益最大化。企业与政府签署的往往是《战略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在这种协议或合同中政府也受《合同法》的约束,行使的是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协议或合同根据惯例甲方一般为政府,乙方为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并且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一般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可协商确定甲乙双方。民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但不能对第三人设定义务,其解除、无效或撤销亦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您的《关于规范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的的建议》提有三条建议。关于第一条建议,“梳理规范建区以来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对不规范不合法的合同作废,对不合法的条文进行修改”,我们认为合同已经签订即已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如再对其进行重新梳理,无疑浪费人力物力,关键是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失信于人;第二条和第三条建议也是我们在以后的合同签订更加明确的,必须依法依规引进和设立企业。

再次感谢您对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工作献计献策。

感谢您们对区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罗庄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243452

罗庄区司法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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