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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0/2022-0000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居民小区管理中门禁系统人像录入存在的隐患的建议  成文日期  2021-07-30
 公开日期  2021-07-30  发布机构  罗庄区住建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关于居民小区管理中门禁系统人像录入存在的隐患的建议

尊敬的王淑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居民小区管理中门禁系统人像录入存在的隐患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已逐步在罗庄区多个小区推广,部分小区变相强制推行人像采集,触碰了被采集者的敏感神经,而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加剧了人们对信息泄露的担忧。随着数字化、5G、物联网等技术的完善,愈来愈多的“智慧元素”融入到社区中,这就包括了只能门禁刷脸进出、人脸识别探头监控抓拍等。居民在感受数字化带来便捷的同时,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采集的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极大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和隐私安全问题。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小区物业无权强制采集业主的个人信息。”人像采集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于业主自愿提供的个人信息,小区物业负有严格的保护义务。目前我国已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的立法保护,关于“人脸信息”的刑事案件也并不多见,但“人脸信息”是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他和个人的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还有一定的区别,并且它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如果能在发展的过程中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对人脸信息获取、加工、保存、应用等各方面加以规范,不仅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更好保护,也能使中立的技术向更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在尚未出台更加细化的相关法律之前,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是打击侵犯包括公民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机关,但除了打击犯罪之外,如果信息网络相关管理部门能尽快出台有利的监管措施,也非常有益。

衷心感谢您对社区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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