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孝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装置开车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65年,2002年3月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由外商投资控股的股份公司,2016年8月由香港世纪阳光收购控股,法人代表池碧芬。红日化工现有8万吨/年磷酸、40万吨/年硫酸(包括40万吨/年硫酸及配套12000kw/h余热发电装置一套)、50万吨/年氨化喷浆造粒硫酸钾复合肥副产12.5万吨/年盐酸[包括10万吨/年氨化喷浆造粒硫酸钾复合肥生产装置4套、5万吨/年氨化喷浆造粒硫酸钾复合肥生产装置2套]、20万吨/年复合肥(氨酸法)[包括10万吨/年复合肥(氨酸法)2套]生产项目及相关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鲁)WH安许证字[2017] 130001号》有效期为2017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5]第32号),红日化工搬迁时间调整为2018年启动,2020年完成搬迁任务。
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55分左右,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的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材车间2号压滤机停车检修过程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2018年10月23日,红日化工生产装置全面停车。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严查事故责任,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临沂市人民政府于当日成立了由原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原市经信委、原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罗庄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山东红日化工有限公司“9•4”较大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市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性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进行调查。
2018年9月12日,临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停产整顿、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办字[2018] 79号),要求建立三项制度即刑事调查制度、停产整顿制度、联合惩戒制度。
1、刑事调查。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刑事责任。
2、停产整顿。依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 30号)的规定,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停产整顿1至3个月,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停产整顿3至6个月。
3、联合惩戒。2018年9月17日,市政府办公室主持召开了由市安监、住建、国土、税务、环保等部门和罗庄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安排市直有关部门进驻红日化工开展联合执法。其中,2018年9月21日,临沂市安监局向罗庄区安监局移交其检查出的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90项问题清单,罗庄区安监局依据市安监局移交问题清单,对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8年11月22日,罗庄区安监局聘请专家对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90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专家现场确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罗庄区安监局依法向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整改复查指令书》。其它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也对红日化工开展执法检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市罗庄区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9•4”较大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认定临沂市罗庄区山东红日化工有限公司“9•4”较大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意事故调查组对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罚建议。并由罗庄区应急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暂扣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
2019年3月27日,罗庄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要求,对红日化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红日化工作出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六个月并处人民币陆拾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2日,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向红日化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4月4日,红日化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和《听证会申请书》,4月26日,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公开举行“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会”,5月8日,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对红日化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红日化工上交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暂扣时间为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区应急管理局,824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