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有关规定,以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及时向因灾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发放救助资金物资,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学上、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
二、明确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因灾导致无力克服穿衣、吃饭、住宿、就学、医疗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30元)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10天。
2.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国家标准(10000元)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者种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政府启动Ⅳ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90天;受灾地政府启动Ⅱ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和1斤粮)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户均2万元)予以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一般损坏、靠自身无力维修的,按照户均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具体要求另行安排)。同时,要及时调拨棉被、棉衣、燃料等生活物品,确保受灾困难人员温暖过冬。
各市可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提高各类救助标准。
(三)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重要作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整合人力、物力、技术资源,立即开展灾后查勘、理赔等服务,尽快将保险救助金赔付到位,做到应赔尽赔,使受灾群众真正获得应享受的保险权益。
(四)灾害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衔接
符合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应积极协调对接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纳入保障救助范围。
三、严格救助程序
各市要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核定灾情数据,调查摸排需救助人口底数,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实施精准救助。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核定工作,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五)县级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严肃救助款物发放
(一)除应急救助资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和因失能等原因无法到金融机构领取救助款的人员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二)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补助资金额度要落实到户,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一次发放到位,也可以按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
(三)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救助物资,要吸纳受灾人员代表参与发放工作。对确无能力领取救助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
(四)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建立以户为单位的救助工作台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发放方式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
(五)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卡》,载明发放救助款物的项目、数额、时间等内容。
五、扎实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要按照《山东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减灾办发〔2020〕7号)有关要求,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权责一致、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灾后恢复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积极性,有效对接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维护受灾群众利益,确保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害救助直接关系受灾群众温饱冷暖,救助资金物资发放备受社会关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对受灾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救助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二)强化政策宣传。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信)、政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纸、村(居)务公开栏、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申请程序、发放方式等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救助政策,及时申请、得到救助。要加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引导,确保群众对保险权益应知尽知。
(三)严格款物监管。要严格执行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管理规定,坚持专项管理,专款(物)专用,做到发放及时、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确保救灾款物使用管理规范有序、安全有效。
(四)开展救助绩效评估。救助工作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人员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