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镇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中央、省、市、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受灾街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受灾街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民政局组织各街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街镇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街镇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根据灾区街镇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区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街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镇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民政局收到受灾街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中央、省、市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四、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街镇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街镇民政部门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六、由国务院、省、市或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