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卫生院、社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相关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罗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5日
罗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第一次修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项目资金补助的杠杆作用,推动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导方案》及省、市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坚持分级管理、公开公正、科学可行、严谨规范的原则,采用全面评价、日常评价与定期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价依据
(一)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
(三)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23〕3号)。
(四)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高共管六病同防”诊疗路径与一体化服务指南>和宣传海报的通知》(鲁卫函〔2022〕64号)。
(五)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高共管六病同防”医防融合和慢性病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卫基层发〔2021〕7号)。
三、评价形式
借鉴国家“三评三查”方法,持续完善评价方式方法,推动指标主体逐步从过程指标向质效指标转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集中评价、现场抽查评价与第三方调查等相结合,提高评价效率。加强多维度质量控制,提高评价科学性,突出经费拨付使用、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实施效果和群众满意度,推动从重过程向重结果、重居民感受度转变,从简单、大众化服务向医防融合、个性化服务转变。
四、评价对象
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相关提供服务的机构。
五、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
(一)频次和范围
1.范围。区级评价覆盖辖区内全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频次和时间。区级每半年开展1次评价;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季度开展1次评价。区级年度评价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
(二)评价方法
现场评价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核查等形式进行。电话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现场评价组同步实施,支持和鼓励依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评价。
(三)评价步骤
1.制定评价方案。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下发绩效评价通知,明确具体评价内容、办法、程序、抽取方法、需准备评价资料和结果应用方式等。
2.收集评价材料。提前收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完成情况统计表据等基础资料,了解项目工作基本情况。
3.制定评价手册。确定承担评价具体机构、组织专家细化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统一制作各类评价工具表、统计表、问题反馈表等;根据评价人员遴选标准,组织评价专家组;开展评价前培训。
4.确定评价样本。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
5.实施现场评价。
(1)听取汇报和座谈。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并根据汇报与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2)现场抽样。按照评价方案要求,抽取被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样本机构、服务对象等。
(3)查阅资料和现场考察。收集、查阅和核实项目管理制度、评价填报表、会计凭证、健康档案和其他相关资料。并根据资料核查情况,延伸到项目开展地点,实地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记录所有原始数据和核查情况,对重要数据和资料,通过复印、拍照、收集原件或电子版等方式留存,以备复核。
(4)定性访谈和问卷调查。通过定性访谈和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基层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进行调查。访谈以电话调查为主。
(5)评价评分。采用相应工具表,对各评价指标进行评分。
(6)反馈交流。及时与机构进行反馈交流,对有争议的问题,应由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质量控制。严格遵循评价方案,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开展情况、加强质量控制,设立核心专家组、统一解答相关技术问题。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立质控员、对评价数据、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复核。
(8)分析和总结。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组质控员对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整体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补全不完整的材料。汇总、分析评价数据,撰写本组现场评价报告。
6.形成评价报告。整理分析各评价组现场评价报告、评价数据和过程资料,总结项目和评价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价工作报告。
(四)指标体系
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国家、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市下达的年度任务及各镇街确定应完成的工作量,制定了《罗庄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区级组织的现场评价分为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为10分、5分、50分和35分。
区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次评价要使用全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不少于国家和省级指标体系的内容,评价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级要求。
六、评价结果应用
(一)信息公开。区级评价结束后向被评价机构通报评价结果,以适宜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报送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二)奖惩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结算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资金结算,奖惩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区卫生健康局采取先预拨后按照精细化成本测算,数量、质量和效果进行资金结算。对年度评价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评价成绩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和扣减经费,并限期整改落实。
(三)核定任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区级下达任务目标及评价结果,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本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工作重点。
(四)强化整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交流。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建立整改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将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评价工作,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评价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工作评价、科学发展综合评价等评价指标。
(二)完善评价机制。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评价领导机制。推进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第三方评审机制和评价专家评价机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机构管理,通过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提升评价水平。建立相对稳定的评价专家队伍,包括从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医疗卫生等专业,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协作精神的人员。加强评价专家队伍培训,熟悉工作规范和评价要求,准确掌握评价标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项目指导机构的作用,可将专业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评价结果作为辖区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要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附件:1.罗庄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