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37071100300Y |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现役军人服役部队 |
办理地点:现役军人服役部队 办理流程:现场办理 所需材料:按照部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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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相关血亲关系声明或证明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37071100400Y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 |
办理地点: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 办理流程:现场办理 所需材料:按照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规定 |
办理涉华侨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涉外国人结婚登记,提供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3 |
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1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1102条:“无配偶收养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1103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办理地点:村居委会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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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养能力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办理地点:收养人所在村社区或单位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无工作单位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有单位的出具收入证明。 |
5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地点:县级以上医院 办理流程:直接查体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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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育情况或 无子女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卫生健康 部门 |
办理地点:收养人所在镇街计生部门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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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托书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1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条:“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 |
办理地点:村委会或公证机构 办理流程:直接出具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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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第1094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 宣告死亡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
办理地点: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办理流程:直接出具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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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监护权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第1094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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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有关单位、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办理流程:直接出具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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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5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
办理地点:生父母所在村社区居委或单位、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当事人、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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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划生育 协议书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卫生健康 部门 |
办理地点:监护人所在地计生部门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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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6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办理地点: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办理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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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9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三项、第1094条第三项、第1102条规定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
办理地点:公证处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户口本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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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残疾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无法提供有效残疾证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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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贫困家庭证明 |
重点困境儿童救助资格认定370511022000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重点困境儿童包括:1.父母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
民政部门 |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不合格不予办理。审批县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并提出审核决定。资金发放:认定重点困境儿童身份后次月起发放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材料:儿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ロ本原件、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贫困家庭证明、填写《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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