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证明事项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备注 |
1 |
健康证明 |
1.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2.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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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1.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
自然资源部门或场所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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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
1.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2.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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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
1.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2.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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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历证明 |
1.执业兽医资格认定370190010000 |
1.【法律】《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
有关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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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聘用证明 |
1.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
动物诊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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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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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01000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
输出方动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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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
输出方动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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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使用证明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
引入方国土部门 |
11 |
种畜禽合格证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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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系谱证明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
生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