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金昌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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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湖北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潘亚敏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2日对亚太金昌控股有限公司的白鹭金岸住宅区项目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地块建筑垃圾露天堆放,1#、2#地块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渣土未覆盖。2#地块建筑垃圾露天堆放面积约为42m2,1#、2#地块未覆盖面积约为500m2。根据经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应在施工期间采取定期洒水、覆盖建筑材料等有效措施抑尘。2、该项目1#地块建筑工人临时住址区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排入1#地块北侧空闲地块沙土地自然形成的凹坑。根据经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应设置临时旱厕,粪便做农肥,生活污水经隔油处理后用于施工工地洒水抑尘。3、根据经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场地周围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震、降噪等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6项,裁量为“严重”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