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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06号  成文日期  2018-09-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06号

临沂市罗庄家兴建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56383398U

地址:罗庄区褚墩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家兴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7年2月8日委托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公司资质号2016150033U)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经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北厂界噪声昼间76.1dB,4#东厂界昼间噪声值61.0dB,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工业、居民混杂区限值标准昼间60dB的0.268倍、0.167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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