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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8-00000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36号  成文日期  2018-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36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201836

 

临沂市红盛搪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2658707493    

地址罗庄区盛庄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皓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201854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公司资质号2016150033U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废气检测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号窑炉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350mg/m³,超过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300mg/m³的氮氧化物浓度限值要求,超标0.167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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