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社,进一步完善省供销社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总社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供销社社有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事会。在省供销社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供销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投资公司”)及一类企业。
第四条社有企业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充分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坚持以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社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发现问题、防范风险、规范运行为导向,以资产监督、经营监督、财务监督为核心,确保省供销社社有企业监事会依法规范、履职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监事(外派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监事)组成。
(二)省供销社外派监事的选用由省供销社党组和资本投资公司党委分级负责。省供销社党组负责对资本投资公司监事及一类企业监事会主席的选派,资本投资公司党委负责对一类企业其他监事的选派,并按要求报省供销社党组备案。
监事会主席由省供销社党组提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省供销社党组也可直接向资本投资公司其他成员企业选派监事。
(三)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外派监事应符合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监事会要健全完善工作规则,提高工作的规范性。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立监事会办公室(或明确相应职能机构),负责协调联络和服务保障工作。企业要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省供销社管理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对企业内控制度、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督导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重大决策活动,行使监督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和职务消费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向股东(大)会或省供销社监事会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法依公司章程行使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六)代表监事会向省供销社监事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七)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责,并向省供销社报备。
第十条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议和其他经营管理专题会议,确保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的时效性。
(二)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财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配合,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也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加强与审计、纪检、财务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相互通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社有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定期、如实向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四章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监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同时,应向省供销社监事会报告工作。向省供销社监事会的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贯彻省供销社重点工作安排,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执行内控制度等情况;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工作监督情况;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建议以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调查情况;对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情况;制度建设、财务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专项报告。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社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省供销社监事会提交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省供销社监事会报经省供销社党组同意后,以省供销社监事会问询函、监管函或整改通知等方式,督促企业完善、纠正或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向省供销社监事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存在不足以及意见建议。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加强对外派监事的选派、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省供销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省供销社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资本投资公司相关考核评价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和企业利益,外派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利用在企业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检查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监事会主席责任;监事会成员因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资本投资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成员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供销社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