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由定价机关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民办的中小学和幼儿园除外)。未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成本监审。
三、本《目录》未列为定期成本监审的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定期成本监审,但间隔期间不得少于一年。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监审机关 |
监审方式 |
备注 |
1 |
电力 |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 |
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企业内部自用部分除外 |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
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 |
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定期监审(不超过3年) |
|
3 |
供 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 |
不跨市的省属水利工程、市辖区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定期监审(不超过3年)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4 |
供 热 |
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的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定期监审(不超过3年) |
|
5 |
交通运输 |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定期监审(5年) |
|
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费标准 |
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
城市公交、轨道交通 |
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定期监审(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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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 育 |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
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住宿费,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可按有关规定开展成本调查 |
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可按有关规定开展成本调查 |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
7 |
环境保护 |
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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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化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泰山、三孔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索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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