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动态管理分为绿色、黄色、红色三个监管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初始监管等级为绿色。
第四条动态管理采取专项核查与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专项核查,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不定期检查,由省水利厅在督查、稽察、飞检、质量与安全监督等活动中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进行检查。
第五条动态管理程序:
(一)选取动态管理对象、项目及检查专家。专项核查采用双随机的方式选取,不定期检查根据各类活动安排选取。
(二)检查组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资料,查看项目现场,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直接评判表》(见附件1)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见附件2)。
(三)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告知书》(见附件3),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被检查单位按照问题告知书中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向检查组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整改报告书》(见附件4)。
(五)检查组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提交动态管理检查报告,根据本办法提出动态监管等级建议。
(六)省水利厅审核后,在山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公布动态监管等级。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黄色监管: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主评定报告的。
(三)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扣分,扣分超过20分的。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八)安全管理”等标准,每条特别严重问题扣8分,严重问题扣5分,较重问题扣4分,一般问题扣2分。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红色监管:
(一)达标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的。
(二)大坝(水闸、泵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评价)的。
(三)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或完成体系建设但未有效运行的。
(六)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扣分,扣分超过40分的。
(七)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重伤3人(不含)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合格的。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一)达标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吊销的。
(二)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注销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七)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动态管理得分确定动态监管等级:
(一)动态管理得分80分以上,列入绿色监管。
(二)动态管理得分60分至80分(不含),列入黄色监管。
(三)动态管理得分60分(不含)以下,列入红色监管。
第十条动态管理措施:
(一)列入绿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监管状态不变;经2次验收不合格的,列入黄色监管。
(二)列入黄色或红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整改限制期满后列入绿色监管。
整改限制期满验收不合格或无法完成整改提出延期申请的,延长一个整改限制期,期满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整改限制期满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列入黄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限制期为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列入红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限制期为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
(三)整改限制期内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与文明工地、工程评优等活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参与省内招投标时按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赋分。
(四)列入黄色或红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动态管理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对检查结果和动态监管等级建议负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附件1.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直接评判表
附件2.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
附件3.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告知书
附件4.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整改报告书
附件1 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直接评判表
被检查单位:
类型 |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
是 |
否 |
备注 |
列入黄色监管 |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管理的。 2.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主评定报告的。 3.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扣分,扣分超过20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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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红色监管 |
1.达标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的。 2.大坝(水闸、泵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评价)的。 3.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的。 6.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扣分,扣分超过40分的。 7.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重伤3人(不含)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 8.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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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 |
1.达标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吊销的。 2.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注销的。 3.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4.不接受检查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7.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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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绿色监管□ |
黄色监管□ |
红色监管□ |
建议撤销□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注:存在问题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