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范围 |
违法行为阶次 |
裁量基准 |
1 |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一、情节较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整改实施过程中,未能限期完成整改。视情节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二、情节严重: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3万元二、从重:3万元-5万元三、从轻:1万元-3万元 |
2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处以罚款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一、情节较轻:经得电力设施产权人允许,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限期未恢复的;或未经得电力设施产权人允许,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限期恢复的。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二、情节较重:未经得电力设施产权人允许,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过失造成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损坏、污损,且限期仍未恢复的。罚款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三、情节严重:无故阻碍电力设施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故意破坏、污损、涂改、盗窃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2000-4000元二、从重:4000-5000元三、从轻:500-2000元 |
3 |
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罚款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个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在变电站院墙10米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破坏变电站院墙、站内建筑物及电力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处个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二、情节严重:在变电站院墙10米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破坏变电站院墙、站内建筑物及电力设施的,经劝阻后拒不整改的,处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单位罚款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罚款中限:3000元(个人)8000元(单位)二、从重:3000-5000元(个人)8000-10000元(单位)三、从轻:1000元-3000元(个人)5000元-8000元(单位) |
4 |
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变电站设施的行为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罚款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个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1.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挖掘接地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未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但拒不整改的。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0以上8000元以下。2.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制作、存放易漂浮的物体,未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造成输电线路异物搭挂的;或虽未造成输电线路异物搭挂,但拒不整改的。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3.未向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备并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未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拒不整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4.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责令限期整改,但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二、情节较重:1、盗拆或者破坏杆塔,盗割电力导线、拉线。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单位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挖掘接地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制作、存放易漂浮的物体;未向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备并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3.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拒不整改的。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3000元(个人)8000元(单位)二、从重:3000-5000元(个人)8000-1万元(单位)三、从轻:1000元-3000(个人)5000-8000元(单位) |
5 |
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罚款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个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整改,但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情节严重: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拒不整改的,个人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3000元(个人)8000元(单位)二、从重:3000-5000元(个人)8000-10000元(单位)三、从轻:1000元-3000元(个人)5000元-8000元(单位) |
6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责令停止作业;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个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未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拒不整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情节严重: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3000元(个人)8000元(单位)二、从重:3000-5000元(个人)8000-10000元(单位)三、从轻:1000元-3000元(个人)5000元-8000元(单位) |
7 |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罚款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个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 |
一、情节较轻: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未引发输电线路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拒不整改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二、情节较重: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造成杆塔、拉线基础、杆塔接地装置轻微损伤不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固,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造成杆塔、拉线基础、杆塔接地装置严重损伤、严重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固或者造成输电线路事故的,个人处以4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2000元-4000元(个人)6000元-8000元(单位)二、从重:4000-5000元(个人)8000-10000元(单位)三、从轻:1000-2000元(个人)5000-6000元(单位) |
8 |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二、情节较重:逾期不配合进行整改或不按规定赔偿供电企业损失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逾期不配合进行整改或不按规定赔偿供电企业损失,情节恶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5000元二、从重:5000-10000元三、从轻:5000元以下 |
9 |
窃电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窃电装置、补缴电费处以罚款 |
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 |
一、情节较轻:窃电应补交正常电费金额二千元至六万元的,处三倍电费以下金额罚款。二、情节较重:窃电应补交正常电费金额六万元至四十万元的,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电费罚款。三、情节严重:窃电应补交正常电费金额四十万元以上的,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电费罚款。 |
一、罚款中限:3至4倍电费二、从重:4到5倍电费三、从轻:3倍电费以下 |
10 |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一、情节较轻: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擅自中止供电,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在责令整改后积极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情节较重: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擅自中止供电,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在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擅自中止供电,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罚款中限:2万-4万元二、从重:4万-5万元三、从轻:1万-2万元 |
11 |
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
责令停止生产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 |
情节较轻: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情节较重: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 |
情节较轻: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责令停止生产 |
12 |
擅自采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作业处以罚款 |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情节较轻:擅自开采本矿井保安煤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 情节较重: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罚款中限:违法所得3倍二、从轻: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从重: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3 |
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责令罚款撤销相应资格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机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一.罚款中限:3.5倍违法所得二.从重:3.5-5倍违法所得三.从轻:2-3.5倍违法所得。相关机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一.罚款中限:15万元二.从重:15-20万元三.从轻:10-15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3.5万元二.从重:3.5-5万元三.从轻:2-3.5万元 |
14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及安全生产培训不符合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
对相关企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1.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未整改,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相关单位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未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相关单位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7.5万元二.从重:5-10万元三.从轻:0-5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1.5万元二.从重:1.5-2万元三.从轻:0-1万元 |
15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处以罚款 |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90%以下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导致延误救援时机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300万元二.从重:300-500万元三.从轻:100-300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上一年年收入80%-90%二.从重:上一年年收入100%三.从轻:上一年年收入60%-80% |
16 |
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
对相关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一.罚款中限:3.5万元二.从重:3.5-5万元三.从轻:2-3.5万元 |
17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
对相关企业处五万元以下或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如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情况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12.5万元二.从重:12.5-20万元三.从轻:5-12.5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1.5万元二.从重:1.5-2万元三.从轻:1-1.5万元 |
18 |
重大危险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
对相关企业处十万元以下或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情节较轻:在责令期限完成整改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15万元二.从重:15-20万元三.从轻:10-15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3.5万元二.从重:3.5-5万元三.从轻:2-3.5万元 |
19 |
煤矿企业(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
对相关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情节较轻: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二.情节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30万元二.从重:30-50万元三.从轻:10-30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3.5万元二.从重:3.5-5万元三.从轻:2万元 |
20 |
煤矿企业(煤矿)拒绝、阻碍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
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
对相关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情节较轻:责令改正;二.情节较重:拒不改正的,对煤矿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情况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11万元二.从重:11-20万元三.从轻:2-11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1.5万元二.从重:1.5-2万元三.从轻:1-1.5万元 |
21 |
煤矿企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
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 |
对相关企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125万元二.从重:125-200万元三.从轻:50-125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9万元二.从重:9-15万元三.从轻:3-9万元 |
22 |
煤矿企业(煤矿)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严重后果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
对相关企业处五万元以下或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7.5万元二.从重:7.5-10万元三.从轻:5-7.5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1.5万元二.从重:1.5-2万元三.从轻:1-1.5万元 |
23 |
煤矿企业(煤矿)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事故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
对相关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情节严重: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罚款中限:11万元二.从重:11-20万元三.从轻:2-11万元 |
24 |
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处以罚款 |
对相关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上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三)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一.罚款中限:上年年收入80%二.从重:上年年收入80%-100%三.从轻:上年年收入60%-80% |
25 |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罚款 |
2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事故:罚款中限35万元,从重35-50万元,从轻20-35万元。较大事故:罚款中限70万元,从重70-100万元,从轻50-70万元。重大事故:罚款中限300万元,从重300-500万元,从轻100-3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罚款中限700万元,从重700-1000万元,从轻500-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罚款中限1500万元,从重1500-2000万元,从轻1000-1500万元。 |
26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评价、涉及、施工和验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处以罚款 |
对相关企业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情节较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75万元二.从重:75-100万元三.从轻:50-75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3.5万元二.从重:3.5-5万元三.从轻:2-3.5万元 |
27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1.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企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一.罚款中限:3.5倍违法所得二.从重:3.5-5倍违法所得三.从轻:2-3.5倍违法所得。相关企业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一.罚款中限:15万元二.从重:15-20万元三.从轻:10-15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1.5万元二.从重:1.5-2万元三.从轻:1-1.5万元 |
28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
对相关企业处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相关企业:一.罚款中限:2.5万元二.从重:2.5-5万元三.从轻:0-2.5万元相关人员:一.罚款中限:0.5万元二.从重:0.5-1万元三.从轻:0-0.5万元 |
29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罚款 |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一.情节较轻: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情节较重: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罚款中限:5万元二.从重:5-10万元三.从轻:2-5万元 |
30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与警告;处以罚款 |
3万元以下 |
(一)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罚款中限:2万元二.从重:2-3万元以下三.从轻:1-2万元以上 |
31 |
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
处以罚款 |
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
32 |
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订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处以罚款 |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1.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按要求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但是未出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按要求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出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5万元二.从轻:2-5万元三.从重:5-10万元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1.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不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但是未发生管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不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导致发生管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1.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设置管道标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1.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制订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1.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未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未制订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1.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危害,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升级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6万元二.从重:6-10万元三.从轻:2-6万元 |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1.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是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或者发生管道事故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3 |
危害管道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处以罚款 |
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为2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 |
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构成安全隐患的,引发管道事故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单位5万元,个人1000元。二.从重:单位5-10万元,个人1000-2000元。三.从轻:单位1-5万元,个人1000元以下。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损坏管道的,构成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除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外,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损坏管道的,构成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非因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进行采石、采矿、爆破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损坏管道专用隧道的,构成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处以罚款 |
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 |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1.未引发管道事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引发管道事故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500元。二、从重:500-1000元。三、从轻:200-500元。 |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1.导致无法确定管道位置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影响管道维修、抢修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1.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导致管道损坏或者巡查便道损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1.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损坏管道的,或者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危害管道安全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处以罚款 |
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 |
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管道日常巡护的。1.未引发管道事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引发管道事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500元。二、从重:500-1000元。三、从轻:200-500元。 |
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检测作业活动的。1.未引发管道事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引发管道事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维修保养作业活动的。1.未引发管道事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引发管道事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企业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处以罚款 |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管道企业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1.未引发管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引发管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5万元。二、从重:5万元以上三、从轻:2万元以上 |
34 |
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 |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涉及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处以罚款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施工作业的。1.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采石、爆破施工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采石、爆破施工作业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3万元二、从重:3-5万元三、从轻:1-3万元 |
未经依法批准,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1.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1.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进行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进行作业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1.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进行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进行作业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未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的。1.未造成隐患、未发生事故的;限期整改期内完成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限期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继续不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5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0年4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以罚款 |
10万元以下 |
一、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情节较轻的。二、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情节一般的。三、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情节严重的。 |
一、罚款中限:5-7万元二、从轻:7万元以下三、从重:7-10万元 |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10万元以下 |
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罚款中限:5-7万元二、从轻:7万元以下三、从重:7-10万元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单位:10万元以下;个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一、情节较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情节较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情节严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罚款中限:2-4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处6-8万元的罚款二、从轻:2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5-6万元的罚款三、从重:4-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处8-10万元的罚款, |
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单位:10万元以下;个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一、情节较轻:有1人以上3人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情节较重:有3人以上5人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情节严重:有5人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罚款中限:2万元-4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8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轻:2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5万元-6万元的罚款三、从重:4万元-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10万元的罚款, |
36 |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
处以罚款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一、情节较轻: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二、情节较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
一、罚款中限:2万元二、从轻:1万元-2万元三、从重:2万元-3万元 |
3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处以罚款;撤销相关证书 |
3千元以下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千元以下 |
38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4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处以罚款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1.情节较轻: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2.情节较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一、罚款中限:2万元二、从轻:1万元-2万元三、从重:2万元-3万元 |
39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4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处以罚款 |
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40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