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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46/2020-000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罗庄商城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申请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12
 公开日期  2020-05-12  发布机构  罗庄区商城管委会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临沂罗庄商城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申请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省、市制定了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为便于各市场及时了解、争取相关政策,让更多的政策红利惠及各市场及业户,现就相关扶持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望各市场认真学习研究,积极申请争取。

一、财政支持类

1、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适用范围: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2、社保费部分返还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2)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

3、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级财政部门将及时分配下达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市县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二、税收支持类

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适用范围:所有行业企业。

政策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适用范围: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适用范围: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财

产所有人。

政策内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

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认

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三、降低运营成本类

1、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适用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政策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电价政策,重点减免两部制电力用户容(需)量电费支持,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2、降低物流成本

适用范围:物流运输企业。

政策内容:实施绿色通道政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优先快速通行。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0天。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四、稳岗服务类

1、援企稳岗

适用范围: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对疫情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招录特定人员并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

2、稳定劳动关系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政策内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

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2020年2月25日

主题词:疫情防控优惠政策

临沂罗庄商城管委会综合科 2020年2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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