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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2/2019-00000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函  成文日期  2019-11-12
 公开日期  2019-11-12  发布机构  罗庄区发改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函

各转供电单位:

2019年以来我省已两次下发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调价通知,为进一步巩固“降价”效果,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提醒如下:

一、电价政策

自2019年11月1日起,各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

(一)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二)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0.920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其他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二)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提醒函“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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