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各煤炭经营企业(个人):
根据近期有关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区通过市、区两级验收的40家煤炭经营企业(个人)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经营管理
1、所有纳入保留名单的煤场要服从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2、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规范化经营。建设密闭大棚、安装移动式或固定式喷淋设施、经营及储煤场地内地面水泥硬化、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棚内外保持清洁,杜绝煤尘;
3、煤炭经营企业(个人)必须挂牌经营。统一悬挂煤炭经营企业(个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时所用名称,并加挂临沂市规范化煤炭经营网点牌匾;
4、严禁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除电厂用动力煤按相关标准执行外,禁止使用和销售含硫量超过 0.6%,灰分超过 15%的煤炭,禁止煤炭洗选;严禁向个人销售烟煤;严禁棚外(露天)堆放、经营煤炭。
5、对全区煤炭经营企业(个人)进行计分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改正。预期拒不改正的、多次出现同一问题的、计分排名靠后的,将依据总量控制、适当调整、末尾淘汰的原则,对保留煤场名单进行调整。
二、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一)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碍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发现一次,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两次,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发现三次,取消备案资格。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向个人销售烟煤的,棚外堆放、经营煤炭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工商营业执照及环保手续不符的,发现一次,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两次,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发现三次,取消备案资格。
(六)煤场内或煤场周围(含进出道路)煤尘长期未清扫,煤尘污染严重的,发现一次,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两次,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发现三次,取消备案资格。
近期,我办将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全区煤炭经营企业(个人)进行考核打分,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表:《罗庄区煤场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