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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23713116996980506-10_D/2017-12290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节约能源法  成文日期  2017-12-29
 公开日期  2017-12-29  发布机构  罗庄区节能办
节约能源法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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