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这些规定条件的,由罗庄区污水处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条 排水许可证持证说明
(一)《城市排水许可证》是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凭证。
(二)此证书只限本排水户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三)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向罗庄区污水处理项目管理办公室重新申请办理。
(四)排水户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分立或合并、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罗庄区污水处理项目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城市排水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排水户应到原发证机关参加年审。超过一年脱审的,注销其排水许可证。
(六)排水户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罗庄区污水处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三条 污水稽查科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条 罗庄区污水处理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临沂清泉排水检测有限公司做水质检测,检测公司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罗庄区污水处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数据共享。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罗庄区污管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罗庄区污管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罗庄区污管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