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社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财经纪律规定,结合区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单位的各类财经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合理安排单位的预算,依法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保障能力,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经费管理、单据报销管理、各项费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现金支票及支付管理、财务人员职责等。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科主管区社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六条管理原则
1、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2、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坚持“开支有预算、事前须审批”的原则,明确审批权限。坚持“开支按标准、报销有签批”的原则,按预算分别由分管主任及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管理办法
1、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3、专项资金的管理
强化专项资金的内部控制,第一强化专项资金内部控制意识,第二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资金,不得任意改变使用用途。对于逾期未使用的或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必须全部上交财政,不得私自截留,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防止专项资金违规使用、挪用、超支使用和违规截留。第三严格控制预算编制,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项目预算立项申报审批,用制度化管理来约束预算编制时的各种不合规行为,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便于单位合理地对专项资金进行控制和管理。第四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节约使用、统筹使用、高效使用。使专项资金从申请到下发,从使用到报销整个过程全部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专项资金内部控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为保障制度严格执行,还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用各种奖惩机制来约束和鼓励单位人员按照制度执行。
4、年度争取的其它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上级的资金管理办法等使用。
5、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由财政代管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滞留在单位挤占、截留、坐支、挪用。
第三章单据报销管理
第八条严格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各项财务开支,由各科室提出预算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第九条严格经费报销审批
1、经费报销必须按预算审批的项目和数额报销,超出范围的不予报销。
2、经费报销时,经办人必须持有规范的原始发票,每张发票具备填制日期和编号、购买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签名及公章等要素,且有经办人签字,并列明支出事由及用途,由经办人分别报请财务分管领导及一把手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3、对手续不完备、签字不规范、支出不合理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各项费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及报销
1、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来访单位应当向我单位发出公函,公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清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不得以接待手册或电话记录等代替公函。来访单位因时间紧急、未及时发公函的,可先行接待,但须在1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上级考察调研、检查督导等通知视为公函。除以上情况外,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活动前,办公室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来访单位公函一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应当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各单位的来人接待一律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到指定地点就餐。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3、严格执行公务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4、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次数和人数。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5、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一律不得超过30元/人。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体现本地特色,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包括私人自带酒)。
6、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规定。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同城活动不得安排食宿。
7、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接待。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在批准的接待预算规模内,对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等,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8、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9、公务接待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10、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纪律。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接待活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也不得在其他费用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11、接待费管理办法参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办字〔2014〕35号)》、《罗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重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罗事管发〔2018〕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会议费管理制度及报销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2、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为三类会议: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30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上线,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在党政机关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执行。
4、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晰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6、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配发习俗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7、会议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8、会议费管理办法参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办字〔2014〕3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差旅费管理制度及报销
1、差旅费是指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罗庄城区(罗庄街道、盛庄街道)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
2、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区内出差补助按规定标准报销。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关于印发〈罗庄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罗财行〔2014〕3号)》、《关于〈罗庄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罗财行〔2015〕8号)》、《关于〈罗庄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试行)(罗财办〔2017〕10号)》文件执行。
4、去外地开会,需交会务费、食宿费或考察费的会议,报销凭证应附有主要领导批准签字的会议通知。
5、出差住宿及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如需乘坐飞机,事前经一把手批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否则费用自理。
6、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7、差旅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8、差旅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9、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印发〈罗庄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罗财行〔2014〕3号)》、《关于〈罗庄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罗财行〔2015〕8号)》、《关于〈罗庄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试行)(罗财办〔2017〕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培训费管理制度及报销
1、培训费是指本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材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2、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3、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4、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5、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6、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7、培训费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印发〈罗庄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罗财行〔2018〕5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学费、书报费报销
1、经批准参加的业务培训班,学费和书籍材料费按规定报销。
2、公用报刊、杂志的征订,党报党刊、业务报刊由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的份额统一订阅。
3、报刊、杂志征订应使用公务卡及转账支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办公用品、印刷品费用报销
1、购置办公用品及印刷物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发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一律执行政府采购审批计划。
2、办公用品及印刷品一律使用公务卡及转账支付,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报销
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现金支付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其他费用管理与报销
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五章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1、固定资产由财务科及办公室共同管理。
2、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和录入微机管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使用科室应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认真保管,妥善使用,不得擅自转移、出借或变卖。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转移、报废
1、属于政府采购的商品,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务科负责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公室及财务科组织购置。
2、新增购置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由办公室与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办理领用、入账手续。
3、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和报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特别是电脑、相机等,使用部门要保证物品完整性,否则视为擅自处置。
4、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同时向办公室、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和公用物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管理,并负责登记发放。
第六章现金、银行及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有关结算规定,对收付凭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经审核符合制度规定,手续完备,款额无误后,方可收付,当面点清现金,防止差错。现金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收入要及时解交财政,不得借故套取现金,不得私自借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全面推进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力度,尽量减少现金支付,除转账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和其他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所有款项支付,应全部实行行公务卡结算和财政直接及授权转账结算,接受财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实行账、钱分管,严格票章管理。实行票、章、据分离。
第二十四条单位执行零余额账户管理,设立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日记账。
第七章财务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根据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和项目支出需要,及时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根据财政部门年初核定的预算指标和机关实际开支情况,及时编报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整资金余缺,随时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注重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财会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开支标准,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经纪律。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出纳负责经费的收缴、现金管理、银行存款、报销等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清理借款,确保现金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账务处理要及时,内容要完整,手续要完备,票据要合法合规,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会计凭证摘要填写简明、清晰,科目使用要得当,记账凭证及账表保管要有序。
第二十九条财会人员要对报销票据严格审核把关,凡是手续不全的、未结清欠款的、不按预算开支的、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一律不予付款;凡是白条、情况不明的开支,原始单据模糊不清、签字手续不全、超出开支标准与范围、超过预算指标的一律不予报销。对超越规定权限私自批准报销的,根据情节予以调离或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加强资金管理。现金借款、领款、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要建立内部稽核规定和岗位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检查工作。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断改进财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对所管理的账目进行审计,并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