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入驻孵化企业,加强对入驻罗庄区国家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园”)孵化企业的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罗庄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企业”,是指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项目为目的的初创期科技型小企业。
第三条企业入驻条件:
1.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符合罗庄区产业规划,重点为:⑴先进机械制造⑵金属新材料(不锈钢、铝合金) ⑶高端陶瓷制造 ⑷生物医药⑸汽车装备、科技模具 ⑹文化创意 ⑺其他高新技术
2.入驻企业须在罗庄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入驻孵化时间一般为24--36个月;
3、领军人才须为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的科技专家人才;
4、企业注册资本金须在100万元以上;负责人由领军人才担任,其实际投资应占总股本的30%以上;
5、孵化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6、项目科技成果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第四条孵化企业入驻程序
1.企业(项目)向创新创业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入驻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人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新办企业提供投资人相关资料,迁入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上年度(或上月份)财务报表;
(4)创新创业园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创新创业园进行审核;
3.经审核、批准后,进入注册程序;
4.入驻企业与创新创业园签订入驻协议;
5.根据项目(企业)要求规划布局房间;
6、验收后交付项目(企业),项目(企业)正式运营。
第五条孵化企业管理与服务
1.孵化企业可优先享受创新创业园房租优惠及其他相关服务;
2.创新创业园对孵化企业进行考核、评比,并择优给予奖励;
3.孵化企业经申请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省、市、区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4.创新创业园为入园孵化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1)提供孵化企业办公、科技研发等场地,以及展示、洽谈、会议等配套服务设施;
(2)提供孵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代码证书等;
(3)提供项目申报服务,协助申请国家、山东省和临沂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
(5)优先兑现各级、各类科技奖励;协助企业落实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孵化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6)提供人才培训服务,组织企业人员进行管理、政策、法律、融资、知识产权、市场、财务税务等培训;
(7)对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服务;
(8)提供安全保卫、保洁、商务、住宿、餐饮等物业及配套服务。
第六条孵化企业毕业条件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 孵化企业在创新创业园的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不能按时毕业的终止培育孵化,到达期限后原则上孵化企业应迁出创新创业园。
第八条 孵化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守法经营。孵化企业应如实、及时、准确地向创新创业园提供统计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