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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0-00003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4-14
 公开日期  2020-04-14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临市监信函〔2020〕77号),区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计划,动态维护

区局结合监管实际,在省、市局《计划》基础上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及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示。对未列入抽查计划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事项,按现有方式进行。对未列入抽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任务,或已经列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取消的抽查任务,经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抽查计划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系统(山东)公示。

二、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抽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在发起检查前,要根据《计划》制定印发检查通知或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完成时限等内容,检查内容涉及多个业务条线的,要经过会签后再实施。发起检查任务,要及时将实施方案或通知送同级信用监管机构备案。组织抽查任务时,要注重发现问题、发现案源,做到监管与执法紧密结合,强化监管执法协作,完善内部业务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和重大案件联动执法、联合惩戒机制。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本辖区抽查工作(含上级部门发起抽查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抽查工作。区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加强与市局对口科室的请示汇报,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强化执法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养,组织做好各业务条线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信用监管条线要统筹抽查计划实施,政策法规、企业管理条线维护完善好“两库”,办公室、财务、信息等条线要做好车辆、经费和信息化保障等工作。全面落实市、区委政府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工作安排,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实现随机抽查和指导帮扶工作的有机结合。区局将适时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比例

及频次

检查

时间

检查主体

责任科室

1

登记事项

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抽查比例为0.5%、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抽查比例为5%;2-3次

5月—12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交易监管科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2

公示信息

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

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抽查比例为0.5%、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1%;2-3次

5月—12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3

价格行为

检查

转供电政策执行情况

转供电主体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5%;

1次

5月-12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监督检查科

4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检查

涉企收费情况

市、县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20%;

1次

5月-12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5

直销行为

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

直销企业总公司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100%;

1次

5月-12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监督检查科

6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10%;

1次

7月-11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交易监管科

7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10%;

1次

7月-11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规范管理科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抽查比例为5%;

1次

8

广告行为

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5%;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同步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1次

7月—11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交易监管科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纳入重点目录管理的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

事项

所抽产品企业数的5%以上(760批次)

1月—12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科

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20%以上

1月-12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

事项

1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100%

2月-11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协调科

12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100%

2月-11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13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1%

2月-11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抽查比例为2%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抽查比例为1%

1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

事项

品种抽查比例为90%

2月-11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15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

医院、养老机构食堂

重点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0.4%

4-12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协调科

其他高风险餐饮单位检查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重点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6%

1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7%(县级局具体比例由各县级局自行确定,不低于7%)

全年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7

计量监督检查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市内获得水表型式批准证书的

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15%

6月-11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质量发展科

市内获得气体检测(报警)仪

型式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

抽查比例为40%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内实施能效标识管理的

家电产品生产企业

抽查比例为80%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内实施水效标识管理的

用水产品生产企业

抽查比例为5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全市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5%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使用医疗卫生工作计量器具的

医疗机构

重点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10%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抽查比例为7%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市内出版的综合类报纸

抽查比例为40%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市级依法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20%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抽查比例为50%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18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10%

5月—12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质量发展科

19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团体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信息的检查

团体组织

一般检查

事项

团体标准抽查比例为10%;企业抽查比例为1%;1次

7月-11月

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质量发展科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信息的检查

企业

20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

事项

专利代理机构抽查比例为20%;同时检查被抽查代理机构中从业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每年1次

7月—11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

质量发展科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重点检查

事项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21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5%;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同步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1次

7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22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

事项

抽查比例为5%;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同步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1次

7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23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

事项

商标代理机构抽查比例为7%;1次

7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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