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检查项 |
检查项内容 |
检查项设定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 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2 |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 |
对烟花爆竹的监管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
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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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第4.7.1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第4.4.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
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7 |
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作业现场 |
作业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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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未如实记录培训档案 |
未如实记录培训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未组织安全培训的 |
未组织安全培训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
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隐患排查建立和运行情况 |
隐患排查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作业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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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管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的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9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二十六条 |
许可的品种、数量 |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伪造申请材料 |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伪造、变造、失效的 |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他人的 |
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许可或者备案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伪造申请材料 |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他人的 |
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二十六条 |
许可或者备案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伪造、变造、失效的 |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许可的品种、数量 |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10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
作业现场 |
作业现场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二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修正)第十九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修正)第七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八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六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六条 |
11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 |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1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
建(构)筑物 |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
4.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 |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炉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 |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作业现场 |
作业现场 |
|
技术、工艺和设备 |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
起重设备 |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
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 |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起重设备 |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
建(构)筑物 |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
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 |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同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 2005)也有相关要求。 |
技术、工艺和设备 |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91 号)第二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 |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12 |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作业现场类 |
作业现场类 |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
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1.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重点抽查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足20学时。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十七、二十二条 |
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 |
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
作业现场类 |
作业现场类 |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 |
①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是否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③是否违反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是否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5.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6.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7.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8.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 |
作业现场类 |
作业现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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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
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纪要。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