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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7/2025-0000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4-30
 公开日期  2025-04-30  发布机构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罗庄区检查事项和依据汇总表

序号

检查主体

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

有关条款

1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三)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五)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六)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2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3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4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相关信息。

5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6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7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9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 第三十条 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10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11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放射医疗机构诊疗工作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12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13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14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15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16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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