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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40/2022-00003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行政审批局2022年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成文日期  2022-11-22
 公开日期  2022-11-22  发布机构  罗庄区行政审批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罗庄区行政审批局2022年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提交部门

类型

依据

审核重点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2.【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3.【行政法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5.【部委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6.【部委规章】《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7.【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全文8.【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201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全文10.【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省政府令第333号)具体条款见附件1、3、4。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3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3.【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4.【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4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5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二、能源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五、原材料。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二、能源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原材料。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附件1:“29.余热余压发电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30.除燃煤以外的热电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7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8

节能审查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法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3.【部委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国发〔2006〕28号)第六部分:“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四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山东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五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9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2013年12月)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10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2.【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3.【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4.【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5.【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6.【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7.【行政法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2月公布施行)第四十四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8.【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9.【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8年1月施行)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1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法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14

河道采砂许可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三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一)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适当;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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