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全区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场所、歌舞场所),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经营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区文物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全区动漫、网络游戏会展交易市场的稽查工作。 (二)负责全区图书、报纸、期刊、内部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计算机软件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区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稽查工作;负责稽查全区新闻单位、记者站、报刊社驻我市记者站的新闻违法违规活动;负责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的稽查工作。 (三)负责全区电影单位、制片、发行和放映中的稽查工作;负责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稽查工作;负责稽查广播电视违法违规播出广告的行为。 (四)负责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区网络游戏服务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区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区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稽查工作;负责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和数字出版内容、出版活动的稽查工作。 (五)负责文化市场管理监控指挥工作;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主要监控区域的监控;负责监控信息的记录、编制、下发和报送;负责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接听、受理和反馈;负责全区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全区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负责督办监控中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