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三)负责全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六)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七)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八)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十)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十四)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十五)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十七)负责全区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十八)负责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十九)负责全区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