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
2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3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4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5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6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7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
8 | 汇交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9 | 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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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11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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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3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14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15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16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7 | 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18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19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20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限期内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21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22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标志 |
23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24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25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26 |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6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7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10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
1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对城市道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20 | 业主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 | 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22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24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25 | 占道经营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6 |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 |
27 |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8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29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30 |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31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32 |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裁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3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34 |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35 | 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36 | 对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37 |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
38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9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
40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41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2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3 | 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44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1.首次发现; 2.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或限期内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45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超许可水量较少的; 2.首次发现;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限期内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修订,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46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修订,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7 | 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 | 1.按照规定三倍缴纳水资源税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已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2019年第13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48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9 |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0 | 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1 | 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52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 1.首次被发现; 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3 |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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