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字〔2025〕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产生砂石等资源的管理,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临自然资规字〔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罗庄区建设项目产生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批准的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交通、能源、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项目,除建设项目自用外,产生的砂石(不仅限于矿石、沙、土等)等资源的处置。
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除取土场外)、土地整理等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不属于建设项目的,不允许大开大挖,禁止外运砂石资源。
抢险救灾等应急保障工作需要动用砂石资源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各相关部门、项目属地要明确职责范围,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
(一)区项目主管部门。区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和项目属地政府对产生的砂石等资源进行共同管理;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明确采挖砂石总量、自用砂石数量和剩余砂石数量,并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备审查;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施工,严禁私自外运;负责函告区财政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项目属地政府及区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情况,并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区显要位置设立砂石处置方案公示牌。
(二)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维护辖区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利用秩序,负责做好砂石等资源的临时堆放、日常监管、运输畅通工作,负责在项目施工地、资源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区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配合;负责项目实施区域相关村居群众维稳工作。
(三)相关执法部门。交通、交警和综合执法配合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对运输车辆线路进行执法监管;对不按交通路线运输,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各种盗采、偷运和私自加工处置砂石等资源行为,对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依法打击阻挠合法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工作的单位、个人或其幕后主使、操纵者。
(四)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函告和建设单位编制的砂石料利用报备方案后,对于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等资源超过5万立方米的,在区级有关部门审查前先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同时,将建设项目砂石料利用方案移交区发改部门核定价格后,一同交与区财政部门予以依法依规处置。
(五)区财政部门。根据区自然资源局移交的相关材料,负责评估核实砂石等资源价值,确定公开处置的底价,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负责对砂石等资源处置成本进行核对和评审,负责收缴和管理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处置收入,处置收入按照“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六)其他部门单位。运输主体要及时向交警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备运输车辆和运输路线,确保资源产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砂石等资源存放的监管,在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项目属地政府配合做好以上工作。
第三条砂石等资源处置价格。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质量以公开拍卖的成交价格进行处置。
第四条收益分配。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收益上缴国库后的使用、分配由区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非法倒卖资源资产。要严格落实责任,实施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对失职行为将依法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对砂石等资源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罗庄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矿产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方案》(罗政办字〔2021〕249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罗庄区建设项目产生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办法》
图表解读:关于罗庄区建设项目产生砂石等资源处置审批流程